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淮安医疗保险办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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淮安医疗保险报销指南

报销比例

城镇居民

住院医疗费用报销:

起付标准:三级医院、二级医院、一级医院分别为500元450元400元;

报销比例:起付标准以上,10000元以下(含10000元)的部分,补偿60%;10000元以上、20000元以下(含20000元)的部分,补偿70%;20000元以上、60000元以下(含60000元)的部分,补偿80%

注:转外住院的,按市内住院的补偿标准的80%予以补偿。

门诊医疗费用报销:

补贴标准:每人每年50元标准建立门诊个人帐户;

报销比例:参保居民在区内一级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,属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目录的,按30%的比例补偿;属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的,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后,按30%的比例补偿;属基本医疗保险丙类目录的,不予补偿

城镇职工

住院医疗费用报销:

起付标准:一、二、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400元600元1000元;

住院次数起付标准:同一年度内再次及多次住院的,按所住医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00元,但最低不低于200元

起付标准以上,20000元以下(含20000元)的部分,在职人员个人自付10%、退休人员个人自付5%; 20000元-60000元(含60000元)的部分,在职人员个人自付5%、退休人员个人自付2.5%;60000元以上部分,统一按10%自付。

门诊医疗费用报销:

特定门诊:门诊特定项目(病种)起付标准为:精神类疾病300元,其他病种750元

报销范围

城市居民医疗统筹不予补偿的医疗费用:

(1) 居民医疗统筹药品目录范围外的药品费用;

(2) 居民医疗统筹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;

(3) 工伤、生育医疗费用;

(4) 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外出就医、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用;

(5) 交通事故、服毒自杀、自残自伤、酗酒、打架斗殴、犯罪行为等所导致的医疗费用;

(6) 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医疗费用。

报销材料

门诊:《城市居民医疗统筹病历》、《医疗统筹IC卡》、申请表、病史资料和医疗费用明细;

住院:

(1)本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;

(2)医保IC卡原件;

(3)正规发票原件;

(4)详细清晰的医疗费用分类汇总清单;

(5)出院小结;

(6)在职参保人员报销时需提供单位证明。

报销流程

门诊:参保人员持医保IC卡等材料到医保专用窗口缴费,领取结算清单;

住院:参保人员持上述相关材料到出院窗口划卡结算个人应负担费用。

办理地址

淮安各区县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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